<春秋房內(nèi),馮運將辰字十二號的所有文章整理在一起,交給了負責(zé)傳遞試卷的書吏。
“速將此文呈送陳大人案前。”
馮運的語氣帶著難得的鄭重。
書吏躬身接過,不敢怠慢,捧著文章快步走向副主考陳景昭的閱卷場所。
此刻陳景昭的案頭上已經(jīng)堆積了不少從各經(jīng)房送來的首批薦卷。
他正埋首于一堆《詩經(jīng)》房的朱卷中,眉頭微蹙。
從他的表情就可以看出,尚未遇到令他格外滿意的文章。
書吏將春秋房的薦卷輕輕放在案角一角,低聲道:“陳大人,春秋房馮大人有薦卷呈上。”
“嗯。”陳景昭頭也沒抬,只是隨意地揮了揮手,示意知道了。
在他的經(jīng)驗里,春秋房送來的卷子,往往沉悶有余,靈氣不足。
難以與《詩》、《書》兩房的頂尖文章抗衡,故而并未放在心上。
又批閱了幾份試卷后,他略感疲憊,端起旁邊的茶盞呷了一口。
目光無意中掃過了那摞新來的春秋房薦卷,不由吃了一驚。
便見那卷上有著一排的薦字。
這是春秋房所有房官都推薦?
這還真是稀奇事,一般來說送到他這里來的文章,有兩個薦字的便已經(jīng)是難得的佳作。
從沒出現(xiàn)卷子上出現(xiàn)一排薦字的。
陳景昭不由來了精神,能得到這么多薦字,想來文章寫得極好。
他將文章拿了過來,讀了一遍后,感覺渾身都通泰。
好的文章果然可以讓人身心愉悅。
他又迫不及待看起其他三篇文章,越看越激動。
沒有想到其他經(jīng)房的文章還沒有出彩的,春秋房卻出現(xiàn)了。
如果后續(xù)兩場這名士子只要沒有什么大的差錯。
春秋房的魁首應(yīng)該就是他了。
所謂魁首就是第一名,五經(jīng)每房都會有一個魁首,合稱五魁首。
而鄉(xiāng)試的解元,一般都是在這五魁首中產(chǎn)生。
他將四篇文章放在了案頭一個特別的位置。
那里存放的是他認為最有實力沖擊前幾名、甚至解元的試卷。
……
李鈺并不知道他的試卷讓閱卷的考官們興奮。
此時的他正在準備第二場考試物品。
第二場的考試在八月十二日,他初十考完的第一場,有一天的休息時間。
這一天,李鈺沒有看書,而是放空腦袋。
雖然臨陣磨槍,不快也光。
但對于李鈺來說用不著,知識已經(jīng)在腦海中,不用臨時抱佛腳。
倒不如好好休息,養(yǎng)足精神。
又是子時剛過,眾士子便陸陸續(xù)續(xù)從客棧出發(fā)。
再次匯聚成人潮向著貢院而去。
和之前一樣的流程,搜檢后入場,然后去了第一場考試的號舍,等待開考。
鄉(xiāng)試第二場考三道題。
1、論一篇“論誠信為治國之本”
2、判語五道。
3、詔、誥、表、內(nèi)科一道。
與第一場考察對儒家經(jīng)典的理解不同,第二場的考試題目更具實用性。
論一道,是以儒家思想、歷史典故或政務(wù)理念為主題。
要求考生撰寫議論文,考察其邏輯思辨與理論分析能力。
判五道,就是判五件案子。
題目多為模擬現(xiàn)實中的行政或司法場景,要求考生根據(jù)大景朝的法律寫出裁決意見。
考察考生的法律常識、政務(wù)判斷與公文規(guī)范能力。
這些案件包羅萬象,千奇百怪,很多案件甚至超出想象。
這也是第二場考試的重中之重。
如果連案件都判不好,以后真要當(dāng)官,也是個糊涂官。
至于第3題,考生需從“詔”“誥”“表”“內(nèi)”四類文體中任選一種作答。
這是對官方應(yīng)用文寫作能力的考察。
放在現(xiàn)代來說,就是考察你的公文寫作能力。
比如讓你替領(lǐng)導(dǎo)寫演講稿,你說你不會,那要你何用。
因此鄉(xiāng)試第二場考察的是士子們?nèi)轿坏哪芰Α?/p>
李鈺看完題目后,第一題和第三題說白了也是寫文章。
無論是議論文還是應(yīng)用文,對于他來說都不是什么難事。
略微思考了一下,李鈺便將第一題和第三題寫了出來。
然后謄抄到了答題紙上。
稍作休息后,李鈺開始看判五道。
這道題一共要給五件案子寫判語。
這些案子中往往案中套案,如果只是單純地看案子表面,就寫判詞。
那么得分就不會高。
需要將這些案子全都剖析清楚才行。
前面四件案子,李鈺逐句分析,將案件和腦中記憶的律法一一對應(yīng)。
大景朝的法律十分多,要想將這些律法全部背完,還不能忘記,不是件容易的事。
但對于李鈺來說卻是最輕松的。
四書五經(jīng)他背誦后,需要融會貫通,才能寫出好的文章。
但律法就不用了,將案子和律法一對照就知道怎么判。
此刻他腦海中記憶的律法,就像是書本一樣翻開,他只需要根據(jù)索引尋找到對應(yīng)的判罰條款,寫下來就行。
前面四道沒有多久時間就完成了。
輪到最后一道。
案子說的是田產(chǎn)糾紛問題。
趙阿氏狀告鄉(xiāng)紳陳員外。
趙阿氏稱:其夫趙大生前因急用,將家中十畝水田‘活賣’于陳員外,得銀四十兩。
契上書寫明‘五年內(nèi)原價贖取’。
然其夫次年病故。
現(xiàn)趙阿氏辛苦攢足四十兩,欲贖田。
陳員外卻稱,趙大當(dāng)年并非‘活賣’,而是將此田‘絕賣’于他,并出示一份有趙大畫押、中人簽字的‘絕賣契’。
趙阿氏堅稱從未聽聞絕賣之事,指斥陳員外趁其夫病故,將‘活賣契’偷改為‘絕賣契’,欲圖吞產(chǎn)。
陳員外則反訴趙阿氏妄圖賴賬贖田。
雙方各執(zhí)一詞,均無其他旁證。
問這個案件如何判。
李鈺看完這案子,揉了揉眉心。
這案子看著不復(fù)雜,但其實不好判。
雙方都只有一份契據(jù)和說辭,沒有其他證據(jù)。
趙阿氏說是‘活賣’,陳員外說是‘絕賣’。
誰真誰假?”
若站在陳員外立場,他手握絕賣契,白紙黑字,畫押,中人俱全。
這是最強有力的證據(jù)。
趙阿氏空口無憑,僅憑‘懷疑’難以推翻。
按律,涉田土糾紛,以契約為準。
若趙阿氏拿不出對方作偽的證據(jù),則陳員外勝訴,田產(chǎn)歸其所有,天經(jīng)地義。
但站在趙阿氏這邊,她一寡婦,能辛苦攢足四十兩原價來贖,可見其誠信。
且贖田行為本身更符合活賣的邏輯。
若真是絕賣,她何必再來?
陳員外手握契約,處于絕對優(yōu)勢,確有作偽以吞并產(chǎn)業(yè)的動機和可能。
中人往往是富戶親近之人,其證詞效力存疑。
這判詞該怎么寫,倒是讓李鈺有些為難。
從情理上來說,他是同情趙阿氏的,但從證據(jù)上來說,顯然陳員外更充分。
想了想,李鈺寫下判詞。
1、鑒于絕賣情由不清,證據(jù)存疑,該絕賣契暫不予采納。但趙阿氏所稱活賣亦無契據(jù)證明,本案依存疑處理。
2、田地暫歸陳員外管業(yè),但不得視為其絕對產(chǎn)業(yè),仍需允許趙阿氏贖取。
3、趙阿氏既備足四十兩銀,可交付陳員外。但念陳員外管業(yè)數(shù)年,未有功勞亦有苦勞,趙阿氏需另補其‘代管辛勞銀’五兩,共計四十五兩,方可贖田。
4、雙方收銀交田之后,原契據(jù)無論真?zhèn)危徊⑼夸N,兩不相欠。
5、若趙阿氏無力支付額外五兩,則此田歸陳員外所有,視為絕賣,趙阿氏不得再爭。
自此,李鈺鄉(xiāng)試第二場全部考完。